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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旺新聞

2014-02-21

103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計畫說明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Small Enterprises Talent Skill Progressive Program

 

102年11月25日職訓字第1022500781號令發布

 

 

一、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 促進就業穩定,本局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 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 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 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二) 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 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 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公告。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六、 職訓中心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辦理以下業務:
 
(一) 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 經職訓中心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職訓中心得要求彙管單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之訓練單位,辦訓單位當年度應接受本局訓練品質系統(TTQS)評核,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職訓中心支應。
 
七、 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企業。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 具本局訓練品質系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以上者。
(二) 曾獲本局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訓練品質系統(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之單位。
(三) 為接受政府機關辦理業務委託經營或管理之民間團體。
  首次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或曾辦理教育訓練經驗三年以上之個別企業或為企業所屬之分公司,於提供輔導服務後,經職訓中心認定已具辦訓能力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八、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九、 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 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四) 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不予受理。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局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十、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作業原則:
 
(一) 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職訓中心審閱後核定。
(二) 職訓中心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並依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輔導諮詢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服務。
(三) 彙管單位應於當年度申請案中擇選具辦訓能力基礎,且有意願強化或提升訓練品質之企業,完成該輔導案後,除依第四款規定進行作業外,另轉介本局訓練品質系統(TTQS)輔導服務,以協助企業建立訓練品質管理制度,提升其訓練品質。
(四) 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二週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經申請企業同意辦理之課程、訓練方式、預定師資來源等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如附表三)送職訓中心。職訓中心收件後至遲應於二週內完成核定作業,以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 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如有特殊個案需求,得由職訓中心專案核定後辦理。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辦理:
(一) 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 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十一、 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二) 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二) 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二)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辦理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佔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十二、 訓練課程辦理原則:
 
(一) 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
(二) 課程辦理,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方式如下:
  1. 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2. 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併同規劃於該訓練案,並檢附該 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職訓中心核定。必要時,職訓中心得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3. 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
(三) 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辦理規劃核定後,一週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冊;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十三、 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 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各職訓中心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若企業之內訓課程欲指定外聘講師之鐘點費需求超出前開標準,得由企業自行負擔差額部分後辦理。
(三) 講師由同一事業群之企業員工、經營管理者或該企業所聘僱之顧問等與企業相關之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四) 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費核銷時,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人數核銷費用。
(五) 外訓課程依人員調度及課程辦理之梯次分別派員參訓,同一企業每一班次最多以派訓五人為限,費用納入該訓練案經費額度計算。 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需達應參訓時數四分之三以上,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十四、 彙管單位或協同辦理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日起二週內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回報作業。
  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辦理變更通知。
 
十五、 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十六、 企業應配合於輔導服務、訓練課程辦理期間,進行本計畫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並回傳職訓中心。
 
十七、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一) 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或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經職訓中心協調後仍無法改善解決者,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 企業無法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及辦理時間、地點派員參訓,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 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未提供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四) 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職訓中心認定情節重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五) 企業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三年。但企業於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經本局訓練品質系統(TTQS)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為合格,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十八、 企業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自行負擔並向職訓中心繳納該課程費用,如未繳納者,職訓中心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 所辦理之訓練課程為第十二點第一款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之課程。
(二) 本計畫所提供辦理之課程,另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三) 企業所推薦之外聘講師,屬第十三點第三款之人員經查證屬實者。
(四) 訓練對象不符第八點所定資格者。
 
 
十九、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
 

 

資料來源:http://sets.evta.nat.gov.tw/sets103/a_plan_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