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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旺新聞

2013-04-10

102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辦法說明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Assisting Enterprises to Upgrade Human Resource Plan

 

99年1月07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009令發布

99年6月03日勞職訓字第0990505566號令修正發布

99年12月28日勞職訓字第0990510208號令修正發布

100年12月06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262號令修正發布

102年2月04日勞職訓字第1020501063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四)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五) 建立訓練品質評核委員資料庫及辦理訓練品質評核相關事宜。
(六)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七) 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 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九) 受理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申請、組成訓練諮詢團隊、核定、抽查、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十)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除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執行機關為本局之外,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相關事宜。
(二) 依審查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三) 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五) 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六) 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七)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八) 委託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組成輔導訓練團隊規劃訓練課程提供事業單位員工參訓。
(九)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協助之事業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間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本計畫。
 
六、 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之期間,由本局公告;本局並得依事業單位之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本計畫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得依申請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七、 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者,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會遴選之「國家人力創新獎」與「國家訓練品質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由本局委託之訓練諮詢單位協助訓練設計、規劃及提案申請。
  事業單位之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申請本計畫應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但具有本會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得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職訓中心之輔導訓練單位,應結合事業單位組織營運策略提供人才培訓之客製化訓練服務。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申請輔導訓練單位協助辦理。
 
八、 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僅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課程。
  第一項第五款課程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九、 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每場次授課時數應於二小時至五小時內規劃,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十、 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 個別型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不得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十一、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 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 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2. 外聘講師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 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十二、 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局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 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 前一年度之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
(七) 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其餘各款文件俟通過遴選後,提供本局。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第二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十三、 本局或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程序。
  本局或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至其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十四、 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
 
(一) 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 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 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 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三) 審查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本局審查事業單位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由本局成立之訓練諮詢單位依第八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核課程內容規劃及營運策略,並由諮詢委員協助事業單位提出訓練計畫,送本局核定後辦理。
 
十五、 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三) 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十六、 依第七點第一項申請各款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登錄、回報及資料建立:
 
(一) 事業單位應依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二) 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應將變更之內容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登錄本計畫資訊系統。
(三)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職訓中心。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或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其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接受本局TTQS評核。但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在此限。
  接受本局TTQS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已連續二年(含申請當年度)接受輔導訓練服務之事業單位,應依其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接受本局TTQS評核。
 
十八、 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於核定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辦理完畢,應於十一月二十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於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辦理完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局之訓練諮詢單位或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 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二) 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五)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七) 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八) 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九) 支出憑證(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單據及外訓課程百分之五十之收費單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十) 其他經本局或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二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九、 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抽查。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 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職訓中心對於該課程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 未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不符合第十點第一項所定實際參訓人數。
(二) 未依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期日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 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四) 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政府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二十一、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職訓中心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助:
 
(一) 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六點第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 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情節重大。
(三)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
 
二十二、 事業單位自一百零二年度起,有連續二年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百分之六十之情形者,次年度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二十三、 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本局或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二十四、 受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其有下列情事之ㄧ,本局或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 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並獲本計畫補助。
 
二十五、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http://training.evta.nat.gov.tw/evta101/plan_1.php